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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日期:112年3月10日至3月12,共3天。

比賽地點: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館(404台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)

報名辦法: 選手須持有本會有效選手證號。 https://reurl.cc/AKo7XE

年度尚未繳費者請至繳費系統進行繳費https://reurl.cc/MbxjGn
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3月1日截止,請至本會官網「報名與繳費」https://reurl.cc/e6Vrnm專頁登錄報名資料。

報名聯絡人:劉潔明先生、温婷鈞小姐,

E-Mail:taipeifencing2@gmail.com

電話:(02)8772-3033

112年全國第一次擊劍錦標賽競賽規程

一、核備文號:

       教育部體育署112年2月20日臺教體署競(一)字第1120007092號函。

二、宗  旨:

       為推廣擊劍運動,提昇擊劍水準,並做為參加國際比賽遴選資格之一。

三、指導單位:

       教育部體育署

四、主辦單位:

       中華民國擊劍協會

五、協辦單位:

       臺中市體育總會擊劍委員會、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六、比賽日期:112年3月10日至12日,共3天。 七、比賽地點:

       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(地址:台中市北區404雙十路一段16號)

八、比賽項目:

       (1) 男子鈍劍個人 (2) 男子銳劍個人 (3) 男子軍刀個人 (4) 女子鈍劍個人 (5) 女子銳劍個人 (6) 女子軍刀個人

九、報名資格:

       於99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,年滿十三歲以上。

十、報名辦法:

       (一) 選手須持有中華民國擊劍協會有效選手證號。 尚未申請選手證者請至網頁(https://reurl.cc/AKo7XE)進行註冊 112年度尚未繳費者請至繳費系統進行繳費https://reurl.cc/MbxjGn。

      (二) 每人限報一項,不得跨項。

      (三) 報名費:每人每項新台幣700元整(含保險費)。

      (四) 經報名後(除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之外)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。已報名者若因重大事由無法出賽,須事先以書面通知本會,不得無故放棄比賽;如放棄參賽,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。

      (五) 無故棄賽者主辦單位得依FIE規則o.56.3之精神罰款其所屬單位新台幣1000元整,未完成繳納罰金前暫停其所屬單位所有選手的比賽。

      (六) 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3月1日截止,請至本會官網「報名與繳費」https://reurl.cc/e6Vrnm 專頁登錄報名資料。

      (七) 報名聯絡人:劉潔明先生、温婷鈞小姐,E-Mail:taipeifencing2@gmail.com 電話:(02)8772-3033

      (八) 報名截止日期至112年3月3日期間內修改報名資料需來函本會,繳付2倍報名費後使得修改報名資料;增加報名者可於本會線上報名系統逕行登錄,需付3倍報名費。

十一、賽程:

       選手檢錄時間為比賽當天上午08:00開始,08:20檢錄完畢,並於08:30準時開賽。

       (一) 112年3月10日(星期五) 男子軍刀

       (二) 112年3月11日(星期六) 男子銳劍、女子鈍劍、女子軍刀

       (三) 112年3月12日(星期日) 男子鈍劍、女子銳劍

十二、比賽規則:依據國際擊劍規則總會(F.I.E)競賽規則進行,並實施消極比賽規定。

十三、競賽辦法: (一) 預賽採分組循環,複、決賽採單淘汰制。循環賽每場5點/競賽時間3分鐘。直接淘汰賽每場15點/3回合,每回合3分鐘,中場休息1分鐘。 (二) 單淘汰賽時,選手連續比賽,可依規定提出休息5分鐘請求。

十四、器材規定: (一)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擊劍總會規則之規定。運動員應自備符合國內賽事規定之裝備和器材參加比賽,劍服、劍褲、面罩、小背心須達到350牛頓抗力以上,未符合標準者不得上場比賽。 (二) 本次競賽無賽前器材檢驗,比賽選手自備合格劍具、裝備由場上裁判檢核。 (三) 比賽裝備劍具請運動員自備,並準備上場的第二把(含以上)的預備器材,沒有預備器材,依規則之第一類罰則處罰之。

十五、獎勵:

    (一) 各項比賽冠、亞、季軍頒發獎牌及獎狀,三、四名並列,第五名至第八名頒發獎狀(各單項報名人數不足十二人者,則不頒第五名至第八名獎狀)。

    (二) 獲獎選手於領獎時須穿著劍服或隊服(不得穿著短褲)、劍鞋或運動鞋。服裝未符規定者不得上台領獎。

    (三) 本次競賽成績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,並列為112年全國第一次排名賽成績。

十六、申訴

    (一) 有關本賽事競賽爭議申訴案件,應依據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;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,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,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,提出書面申訴(如附件一)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書面申訴應由該隊教練簽名或蓋章,向裁判長正式提出。

    (二) 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,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,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,提出書面申訴(如附件二),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書面申訴應由該隊教練簽名或蓋章,向主辦單位正式提出。

    (三) 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,000元,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,沒收其保證金。

十七、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

    (一) 依據「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(NADR)」,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,皆可能接受藥檢。

    (二) 依據「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(ISTUE)」,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,應向「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」提出「治療用途豁免(TUE)」申請,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。

    1. 使用「隨時禁用(賽內與賽外)物質或方法(S1~S5、M1~M3、P1)」:無論是否參賽,應儘速提出申請。尚未申請者,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。

    2. 賽內期 〔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(23:59)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〕使用「限賽內禁用物質(S6~S9、P1)」: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。 3. 符合特殊情況時(如:緊急醫療等)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,詳見下方「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」。

    (三) 本次賽事TUE申請截止日期為2月18日。

    (四) 運動禁藥相關內容:

    1. 禁用清單 2.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.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. 採樣流程 5. 其他藥管規定

十八、附則:

    (一) 領隊會議於112年3月10日上午08:20在比賽場地召開。

    (二) 檢錄完成後無故棄賽,則罰鍰其所屬單位新台幣1000元整,罰金未繳清前該單位不得報名擊劍協會主辦之各級排名積分賽,並公告於協會網站。

    (三) 各比賽劍道,嚴格控管人員進入,除裁判及參賽選手,其餘人員請於休息區或看台上觀看比賽。(預賽只有比賽選手能進場,複賽能有一名教練進場指導。)

    (四) 每場比賽於第二次唱名後一分鐘,與賽選手仍未出席者,即以棄權論。

    (五) 已報名參賽選手若因重大事由無法出賽,請事先以書面通知本會,不得無故放棄比賽。

    (六) 報名表所填列之個人資料為本次賽會統一辦理投保,此外不另作其他用途。

    (七) 報名截止後欲修改資料如報名單位等,將加收行政費用新臺幣200元。

十九、為強化性騷擾防治,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: 電話:02-8772-3033 傳真:02-2778-1663 電子郵件信箱:taipeifencing2@gmail.com

二十、本賽事防疫規定依照教育部體育署及臺中市政府防疫政策辦理。

二十一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大會得隨時補充之;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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