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式躲避球比賽的賽制之一。
原本負責辦理臺灣省國民小學躲避球錦標賽之臺灣省排球委員會,在1970年舉辦最後一次賽會後,臺灣的躲避球運動頓失推展之領導單位。
1990年,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擬將躲避球納入「中華民國八十年臺灣省國民小學運動會」比賽項目,經由籌備委員會決議委請嘉義市陳良嶋校長,就原躲避球規則針對時空背景重新修訂,並經「中華民國八十年臺灣省國民小學運動會規則小組」審定通過,且於1991年起實施,此為20人制躲避球規則之由來。
參加比賽之球隊必須依其球衣號碼之單數、偶數平分為甲、乙兩組,每局比賽開始時,甲、乙兩組各10人分別位於內場和外場,第二局比賽兩組必須互換場區,但球員除受傷經裁判員同意外不得更換;若比賽1比1和局時,第三局為決勝局,其內場或外場球員之配置,由裁判員擲硬幣決定,並得由原登記之替補員替換入場比賽。比賽中,該局原屬內場球員出局後,在外場擊觸對方內場球員造成出局時,得生還回到其所屬內場區;原屬外場之球員,縱使擊觸對方內場球員出局,亦不可進入其所屬內場區為球員。除此之外,球場規格及比賽方法與25人制躲避球規則並無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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