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5人制躲避球

舊式躲避球比賽的賽制之一。

於1951年,臺灣省立臺北師範學校老師溫兆宗,因應當時國民小學班級人數普遍在50人以上,創立25人制躲避球比賽規則,俾便一個班的學生即可分成兩個隊進行比賽。

比賽以內場人數15人外場人數10人為開始;攻方的內、外場球員皆可持球向守方的內場球員進行攻擊;守方內場球員,在比賽中未能以手掌部位接取攻方的擲球,或是在比賽中踩線皆應被判出局,被判出局的球員必須退至外場。外場的球員,因其擲球致使對方內場球員被判出局可獲生還權,獲生還權之球員可經由生還圈回到內場比賽,亦可選擇放棄生還權。同一隊的球員可互相傳接球,惟以連續5次為限;但接球或持球時,身體與球的接觸僅限於手掌部位。不論何種情況,球從甲方外場出界時,球權歸屬乙方內場所有,反之亦然;但取得發球權的球隊,必須由一名內場球員以一腳踩著罰球圈發球。球員持球時腳步的移動以2步為限。在各局的比賽中,每隊各有一次要求暫停的權利。比賽採用三局兩勝制,每局比賽時間為8分鐘,局間休息時間4分鐘;結束時以雙方內場剩餘人數較多者為勝;和局時以3分鐘的延長賽決定比賽的勝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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